关于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中央电大与有关高校就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初步达成协议,现就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工作程序作简单介绍如下(考虑到不同专业会有相应的特殊要求,此介绍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一、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在中等以上。
   5.通过相关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二、关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而毕业前又无明显进步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3.中央电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成绩未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
   4.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者。
   5.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收费标准另文通知)。

   三、关于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省电大根据学生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经审核向中央电大提出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相关学生的课程成绩报告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中央电大经过初审转报合作高校学位委员会。
 
   2.合作高校负责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命题和成绩评定,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
 
   3.省电大按照中央电大安排,负责并组织外语考试、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将符合学位条件的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提交中央电大,中央电大会同合作高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关于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 工商管理(专升本)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会计学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金融学专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法学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授予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
 
   2、 申请学位主要由合作高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合作高校颁发学位证书,加盖合作高校印章。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省电大负责。
 
   3、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五、本科学位授予院校

专业名称

学位授予院校   专业名称 学位授予院校
英语 北京语言大学 会计学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北京工业大学
金融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工商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
小学教育 上海师范大学 土木工程 天津大学
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 武汉大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哈尔滨工程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东北师范大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试点办公室
                                                                     二○○○年九月六日
 

学位细则
金融学 法学 英语 会计学 工商管理

计算机科学 教育管理 汉语言(北京大学)

汉语言(武汉大学)